ABOUT 車禍鑑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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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常車禍鑑定申請書的表示方式有以下幾種「肇事原因」、責任較重的「肇事主因」、責任較輕的「肇事次因」以及證據不足或消滅,導致無法判斷肇事責任比例時,則可能註明「無法判別」。

調解會在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進行,通常調解程序不會公開,除非當事人有特別約定要公開。

調解將無法進行。因此建議選擇若想促成調解,請選擇雙方皆能接受的調解地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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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調解正式成立,車禍調解書則具有法律效力和強制力,是沒辦法反悔的。

只要據實以告、做足功課,相信車禍調解律師一定可以有效地協助你維護應有的權益!

因為當事人已經向「法院」聲請過調解,所以在調解失敗時,當事人可以要求法院直接進行後續訴訟程序。在這個時候,法院會將當事人「聲請調解」的時間點,當作是「起訴」的時間點。

雙方在做完筆錄後,若有車禍案件所導致的傷勢或損失狀況比較嚴重,雙方賠償金額計算複雜且較難有共識、或是不知道該怎麼請保險公司協助的情況,建議請專業律師協助,律師可以陪同出席調解協商、訴訟,爭取應有的賠償金額,或協助審酌及刪減對造求償不合理的部分,保障當事人的權利。

攜帶與車禍相關的證據資料,例如初判表、驗傷單、醫療費用收據、車損估價單等,作為調解時向對方請求的依據。

因為和解不限於形式,無論是口頭還是書面,只要雙方當事人約定好即可,沒有法律強制力,如果採用口頭的形式,還必須承擔肇事者耍賴或是受害者獅子大開口的風險,假如對方不履行約定又因此走上訴訟,也會讓事情變得更複雜。

車禍事故當事人及車主如果不能親自到場參加調解者,應出具本人親自簽名蓋章的委任書並具備車禍當事人、車主及代理人的身分證。

✧另外也可以由車禍由當事人向鄉、鎮、市、區公所(調解委員會)以書面聲請,向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拿調解申請書填寫資料後,並按對方人數提出繕本;或是直接帶著身分證、印章,到鄉鎮市調解委員會,說要聲請調解。

而車禍調解程序就不一樣了,是相對保守的做法,民眾如果擔心和解不成,或是想要更有保障地處理車禍,有公正第三人幫忙協調,無疑是省去許多麻煩;另外,道路交通事 車禍過失傷害 故屬於強制調解事件,意思是在起訴前必須先試行調解,車禍申請調解不成才能進入訴訟程序,因此想要透過訴訟管道解決的案件,都會先經過調解,且調解書一旦成立,調解書的效力等同法院判決,具有法律強制力。

一、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者,以肇事原因表示之,另一方以無肇事因素表示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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